| 【发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发布日期】2007-01-11 【生效日期】2007-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一日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第二章注册 第七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ㄒ唬┤〉米矢裰な;;;;;;;; 。。。。。ǘ)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ㄒ唬┟嚎蟀踩;;;;;;;; 。。。。。ǘ)非煤矿矿山安全;;;;;;;; 。。。。。ㄈ建筑施工安全;;;;;;;; 。。。。。ㄋ模┪O瘴锲钒踩;;;;;;;; 。。。。。ㄎ澹┢渌踩。。。。。 第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ㄒ唬┥昵肴讼蚱赣玫ノ惶岢錾昵耄,聘用单位同意后,,,,,,,将申请人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申请材料报送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经安全监管总局认可,,,,,,,可以将本企业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安全监管总局;;;;;;;;申请人和聘用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ǘ)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ㄈ┌踩喙茏芫肿允盏讲棵拧⑹〖蹲⒉峄挂约爸醒肫笠底芄荆ㄗ艹А⒓殴荆┍ㄋ偷牟牧现掌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⒉嵘昵氡;;;;;;;; 。。。。。ǘ)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ㄈ┥昵肴擞肫赣玫ノ磺┒┑睦投贤蛘咂赣梦募(复印件);;;;;;;; 。。。。。ㄋ模┥昵肴擞行矸葜ぜ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ㄒ唬┎痪哂型耆袷滦形芰Φ;;;;;;;; 。。。。。ǘ)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ㄈ┩痹诹礁龌蛘吡礁鲆陨掀赣玫ノ簧昵胱⒉岬;;;;;;;; 。。。。。ㄋ模┌踩喙茏芫止娑ǖ牟挥枳⒉岬钠渌樾。。。。。 第十三条 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⒉嵘昵氡;;;;;;;; 。。。。。ǘ)申请人执业证;;;;;;;; 。。。。。ㄈ┥昵肴擞肫赣玫ノ磺┒┑睦投贤蛘咂赣梦募(复印件);;;;;;;; 。。。。。ㄋ模┢赣玫ノ怀鼍叩纳昵肴酥匆灯诩渎闹扒榭鲋っ鞑牧;;;;;;;; 。。。。。ㄎ澹┳⒉嵊行谀诖锏郊绦逃蟮闹っ鞑牧。。。。。 第十四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⒉嵘昵氡;;;;;;;; 。。。。。ǘ)申请人执业证;;;;;;;; 。。。。。ㄈ┥昵肴擞朐赣玫ノ缓贤狡诨蚪馄钢っ(复印件);;;;;;;; 。。。。。ㄋ模┥昵肴擞胄缕赣玫ノ磺┒┑睦投贤蛘咂赣梦募(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ㄒ唬┳⒉嵊行诼囱有⒉岬;;;;;;;; 。。。。。ǘ)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ㄈ┢赣玫ノ槐坏跸嘤ψ手手な榈;;;;;;;; 。。。。。ㄋ模┯肫赣玫ノ唤獬投叵档。。。。。 第十六条 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ㄒ唬┳⒉岚踩こ淌κ艿叫淌麓Ψ5;;;;;;;; 。。。。。ǘ)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ㄈ┓伞⒎ü婀娑ǖ钠渌樾。。。。。第三章执业 第十七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ㄒ唬┌踩芾;;;;;;;; 。。。。。ǘ)安全生产检查;;;;;;;; 。。。。。ㄈ┌踩兰刍蛘甙踩拦;;;;;;;; 。。。。。ㄋ模┌踩觳饧煅;;;;;;;; 。。。。。ㄎ澹┌踩际踝裳⒎务;;;;;;;; 。。。。。┌踩逃团嘌;;;;;;;; 。。。。。ㄆ撸┓伞⒎ü婀娑ǖ钠渌踩际醴务。。。。。 第十八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ㄒ唬┲贫ò踩嬲轮贫取踩际醪僮鞴娉毯妥饕倒娉;;;;;;;; 。。。。。ǘ)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ㄈ┲贫ù右等嗽卑踩嘌导苹;;;;;;;; 。。。。。ㄋ模┭∮煤头⒎爬投阑び闷;;;;;;;; 。。。。。ㄎ澹┥踩鹿实鞑;;;;;;;; 。。。。。┲贫ㄖ卮笪O赵醇觳狻⑵拦馈⒓嗫卮胧┖陀本仍ぐ;;;;;;;; 。。。。。ㄆ撸┢渌踩ぷ魇孪。。。。。 第二十条 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ㄒ唬┦褂米⒉岚踩こ淌Τ莆;;;;;;;; 。。。。。ǘ)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ㄈ┒灾匆抵蟹⑾值牟环习踩蟮氖孪钐岢鲆饧徒ㄒ;;;;;;;; 。。。。。ㄋ模┎渭蛹绦逃;;;;;;;; 。。。。。ㄎ澹┦褂帽救说闹匆抵ず椭匆涤≌;;;;;;;; 。。。。。┗竦孟嘤Φ睦投ǔ;;;;;;;; 。。。。。ㄆ撸┒郧址副救巳ɡ男形猩晁;;;;;;;; 。。。。。ò耍┓伞⒎ü婀娑ǖ钠渌ɡ。。。。。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ㄒ唬┍Vぶ匆祷疃闹柿浚,承担相应的责任;;;;;;;; 。。。。。ǘ)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ㄈ┰诒救酥匆祷疃纬傻挠泄乇ǜ嫔鲜鹈;;;;;;;; 。。。。。ㄋ模┪す摇⒐诘睦婧褪芷傅ノ坏暮戏ㄈㄒ;;;;;;;; 。。。。。ㄎ澹┍J刂匆祷疃械拿孛;;;;;;;; 。。。。。┎坏贸鲎狻⒊鼋琛⑼扛摹⒈湓熘匆抵ず椭匆涤≌;;;;;;;;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夹硭艘员救嗣逯匆档;;;;;;;; 。。。。。ǘ)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ㄈ┏鲎狻⒊鼋琛⑼扛摹⒈湓熘匆抵ず椭匆涤≌碌;;;;;;;; 。。。。。ㄋ模┬孤┲匆倒讨杏Φ北J氐拿孛懿⒃斐裳现睾蠊;;;;;;;; 。。。。。ㄎ澹├弥匆抵悖,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峁┬榧僦匆祷疃晒;;;;;;;; 。。。。。ㄆ撸┏鲋匆捣段Щ蛘咂赣玫ノ灰滴穹段Т邮轮匆祷疃;;;;;;;; 。。。。。ò耍┓伞⒎ü妗⒐嬲鹿娑ǖ钠渌シㄐ形。。。。。 第三十三条 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ㄒ唬├弥拔裰悖,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ǘ)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ㄈ┒苑咸跫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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