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44号
【发布日期】2005-12-20
【生效日期】2006-03-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政府网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44号)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1月8日经建设部第7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城市黄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管理,,,,,,,,保障城市基础设施的正常、高效运转,,,,,,,,保证城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基础设施包括:
。。。。。ㄒ唬┏鞘泄财凳啄┱尽⒊鲎馄低3党 ⒋笮凸餐3党。。。。;;;;;;;;城市轨道交通线、站、场、车辆段、保养维修基地;;;;;;;;城市水运码头;;;;;;;;机。。。。;;;;;;;;城市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城市交通广场等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ǘ)取水工程设施(取水点、取水构筑物及一级泵站)和水处理工程设施等城市供水设施。。。。。
。。。。。ㄈ┡潘枋;;;;;;;;污水处理设施;;;;;;;;垃圾转运站、垃圾码头、垃圾堆肥厂、垃圾焚烧厂、卫生填埋。。。。。ǔВ;;;;;;;;环境卫生车辆停车场和修造厂;;;;;;;;环境质量监测站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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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鞘蟹⒌绯А⑶虮涞缢ㄕ荆⑹星涞缢ㄕ荆⒏哐瓜咦呃鹊瘸鞘泄┑缟枋。。。。。
。。。。。ㄆ撸┯收局、邮政通信枢纽、邮政支局;;;;;;;;电信局、电信支局;;;;;;;;卫星接收站、微波站;;;;;;;;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城市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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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黄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黄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こ鞘谢∩枋┯玫亍⒎从城市黄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黄线管理、对违反城市黄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五条 城市黄线应当在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时划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规划阶段的规划深度要求,,,,,,,,负责组织划定城市黄线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城市黄线的划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ㄒ唬┯胪锥纬鞘泄婊谌菁吧疃缺3忠恢;;;;;;;;
。。。。。ǘ)控制范围界定清晰;;;;;;;;
。。。。。ㄈ┓瞎矣泄丶际醣曜肌⒐娣。。。。。
第七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规划内容和深度要求,,,,,,,,合理布置城市基础设施,,,,,,,,确定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划定其用地控制界线。。。。。
第八条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的用地位置和面积,,,,,,,,划定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规定城市黄线范围内的控制指标和要求,,,,,,,,并明确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按不同项目具体落实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界线,,,,,,,,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配置原则或者方案,,,,,,,,并标明城市黄线的地理坐标和相应的界址地形图。。。。。
第九条 城市黄线应当作为城市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与城市规划一并报批。。。。。城市黄线上报审批前,,,,,,,,应当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条 城市黄线经批准后,,,,,,,,应当与城市规划一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一条 城市黄线一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
因城市发展和城市功能、布局变化等,,,,,,,,需要调整城市黄线的,,,,,,,,应当组织专家论证,,,,,,,,依法调整城市规划,,,,,,,,并相应调整城市黄线。。。。。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随调整后的城市规划一并报批。。。。。
调整后的城市黄线应当在报批前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贯彻安全、高效、经济的方针,,,,,,,,处理好近远期关系,,,,,,,,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需要,,,,,,,,分期有序实施。。。。。
第十三条 在城市黄线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ㄒ唬┪シ闯鞘泄婊,,,,,,,,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
。。。。。ǘ)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
。。。。。ㄈ┪淳,,,,,,,,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
。。。。。ㄋ模┢渌鸹党鞘谢∩枋┗蛴跋斐鞘谢∩枋┌踩驼T俗男形。。。。。
第十四条 在城市黄线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城市规划。。。。。
在城市黄线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应当依法向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规划许可,,,,,,,,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迁移、拆除城市黄线内城市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黄线内土地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黄线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未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
(二)擅自改变城市黄线内土地用途的;;;;;;;;
(三)未按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在城市黄线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