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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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事务部?时间:2019-09-20?浏览量:2004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活动中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和管理,, , ,,,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有效遏制发包与承包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筑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 ,,,以及《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建筑施工企业母公司承接工程后交由子公司实施是否属于转包以及行政处罚两年追溯期认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法工办发〔2017〕223号),, , ,,,结合建筑活动实践,, , ,,,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 , ,,,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 。。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全国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 。。

  本办法所称的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具体是指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 。。

  第四条 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 ,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 , ,,,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 , ,,,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 , ,,,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或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肢解发包、违反法定程序发包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包的行为。 。。。。 。。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违法发包:

   。。。。 。。ㄒ唬┙ㄉ璧ノ唤こ谭鋈说模 ;;;;;

   。。。。 。。ǘ)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

   。。。。 。。ㄈ┮婪ㄓΦ闭斜晡凑斜昊蛭窗凑辗ǘㄕ斜瓿绦蚍模 ;;;;;

   。。。。 。。ㄋ模┙ㄉ璧ノ簧柚貌缓侠淼恼斜晖侗晏跫,, ,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

   。。。。 。。ㄎ澹┙ㄉ璧ノ唤桓龅ノ还こ痰氖┕し纸獬扇舾刹糠址煌氖┕ぷ艹邪蜃ㄒ党邪ノ坏摹 。。。。 。。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 ,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 ,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 ,,,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

  第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认定为转包,, , ,,,但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除外:

   。。。。 。。ㄒ唬┏邪ノ唤涑邪娜抗こ套渌ノ唬ò腹境薪咏ㄖ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

   。。。。 。。ǘ)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 , ,,,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 。。ㄈ┦┕ぷ艹邪ノ换蜃ㄒ党邪ノ晃磁勺は钅扛涸鹑恕⒓际醺涸鹑恕⒅柿抗芾砀涸鹑恕踩芾砀涸鹑说戎饕芾砣嗽保 , ,,,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 , ,,,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 。。ㄋ模┖贤级ㄓ沙邪ノ桓涸鸩晒旱闹饕ㄖ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 , ,,,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 , ,,,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

   。。。。 。。ㄎ澹┳ㄒ底饕党邪顺邪姆段浅邪ノ怀邪娜抗こ蹋 , ,,,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

   。。。。 。。┏邪ノ煌ü扇『献鳌⒘⒏鋈顺邪刃问交蛎澹 , ,,,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

   。。。。 。。ㄆ撸┳ㄒ倒こ痰姆ノ徊皇歉霉こ痰氖┕ぷ艹邪蜃ㄒ党邪ノ坏模 , ,,,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

   。。。。 。。ò耍┳ㄒ底饕档姆ノ徊皇歉霉こ坛邪ノ坏模 ;;;;;

   。。。。 。。ň牛┦┕ず贤魈逯涿挥泄こ炭钍崭豆叵担 , ,,,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 ,,,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 。。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 , ,,,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 , ,,,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 ,,,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 , ,,,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 。。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 , ,,,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 。。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 , ,,,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 。。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挂靠:

   。。。。 。。ㄒ唬┟挥凶手实牡ノ换蚋鋈私栌闷渌┕さノ坏淖手食欣抗こ痰模 ;;;;;

   。。。。 。。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 , ,,,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 , ,,,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 , ,,,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

   。。。。 。。ㄈ┍景旆ǖ诎颂醯谝豢畹冢ㄈ┲粒ň牛┫罟娑ǖ那樾危 , ,,,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 。。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 ,,,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 ,,,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 。。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 ,,,属于违法分包:

   。。。。 。。ㄒ唬┏邪ノ唤涑邪墓こ谭职鋈说模 ;;;;;

   。。。。 。。ǘ)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 ;;;;;

   。。。。 。。ㄈ┦┕ぷ艹邪ノ唤┕ぷ艹邪贤段诠こ讨魈褰峁沟氖┕し职渌ノ坏模 , ,,,钢结构工程除外; ;;;;;

   。。。。 。。ㄋ模┳ㄒ捣职ノ唤涑邪淖ㄒ倒こ讨蟹抢臀褡饕挡糠衷俜职模 ;;;;;

   。。。。 。。ㄎ澹┳ㄒ底饕党邪私涑邪睦臀裨俜职模 ;;;;;

   。。。。 。。┳ㄒ底饕党邪顺迫±臀褡饕捣延猛猓 , ,,,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的。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 , ,,,均可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 。。。。 。。

  接到举报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 ,,,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 , ,,,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接到人民法院、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审计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转交或移送的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的建议或相关案件的线索或证据,, , ,,,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 , ,,,并把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转交或移送机构。 。。。。 。。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 ,,,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 ,,,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 , ,,,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 。。

   。。。。 。。ㄒ唬┒越ㄉ璧ノ淮嬖诒景旆ǖ谖逄豕娑ǖ奈シǚ樾蔚拇Ψ#

  1.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一)、(二)项规定认定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

  2.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三)项规定认定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

  3.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四)项规定认定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 。。。。 。。

  4.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五)项规定认定的,,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 。。。。 。。

  5.建设单位违法发包,,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视为没有依法确定施工企业,, , ,,,将其违法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 ,,,实行联合惩戒。 。。。。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 , ,,,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 , ,,,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 。。

   。。。。 。。ǘ)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罚。 。。。。 。。

   。。。。 。。ㄈ┒匀隙ㄓ泄铱啃形氖┕さノ换蚋鋈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进行处罚。 。。。。 。。

   。。。。 。。ㄋ模┒匀隙ㄓ凶谩⒊鼋枳手手な榛蛘咭云渌绞皆市硭艘员镜ノ坏拿宄欣抗こ痰氖┕さノ唬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 。。

   。。。。 。。ㄎ澹┒越ㄉ璧ノ弧⑹┕さノ桓璧ノ环???? ?畲Ψ5模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 ,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 。。

   。。。。 。。┒匀隙ㄓ凶⑽シǚ职⒐铱俊⒆贸鼋枳手手な榛蛘咭云渌绞皆市硭艘员镜ノ坏拿宄欣抗こ痰任シㄐ形氖┕さノ唬 , ,,,可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 ,,,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 , ,,,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 , ,,,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 ,,,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 。。

  对2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 , ,,,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 。。

   。。。。 。。ㄆ撸┮蛭シǚ⒆⑽シǚ职⒐铱康任シㄐ形贾路⑸柿堪踩鹿实模 , ,,,应当依法按照情节严重情形给予处罚。 。。。。 。。

  第十六条 对于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限,, , ,,,应当按照法工办发〔2017〕223号文件的规定,, , ,,,从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合同工程量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终止履行合同的,, , ,,,自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计算。 。。。。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相关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 , ,,,同时向社会公示,, , ,,,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示。 。。。。 。。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专业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 。。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 , ,,,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 。。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均指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的工程的单位; ;;;;;专业分包单位是指承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专业工程的单位; ;;;;;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专业分包单位。 。。。。 。。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同时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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