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某市委巡察组发现某局20万元公款去向存疑,,,,,,遂将该线索转市纪委监委予以核实。。。。。。。。经调阅会计凭证,,,,,,该局某处长甲经手报销上述20万元,,,,,,且发票来历存疑。。。。。。。。6月,,,,,,市纪委监委通知甲前来了解情况。。。。。。。。甲因出差,,,,,,2天后按要求来到市纪委监委。。。。。。。。谈话过程中,,,,,,甲采取撒谎、拖延等手段不配合核查工作,,,,,,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当天被市纪委监委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经多次思想教育及出示部分证据,,,,,,甲在数天后主动交代使用虚假发票贪污共计60万元的问题。。。。。。。。此外,,,,,,甲还主动交代收受了某民营企业主A给予的20万元贿赂,,,,,,其还从A处得知分管副局长乙也收受了A的贿赂,,,,,,但金额不知。。。。。。。。
乙察觉自己受贿事实可能败露,,,,,,主动到市纪委监委说明问题,,,,,,但只交代收受了另一民营企业主B30万元贿赂的问题。。。。。。。。市纪委监委当天对其立案并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在办案人员向A核实前,,,,,,乙又主动交代了收受A40万元贿赂的问题。。。。。。。。后经核实,,,,,,乙利用职权为A谋利,,,,,,其情妇丙还收受A价值35万元的汽车一辆,,,,,,乙知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甲乙是否具备自首情节,,,,,,存在争议。。。。。。。。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和乙均不具备自首情节。。。。。。。。市纪委监委已开始对案件初核,,,,,,甲是被通知来接受核查,,,,,,不属于自动投案,,,,,,更不是自首。。。。。。。。乙虽是自动投案,,,,,,但投案时未如实交代全部问题,,,,,,是被留置后才交代主要问题。。。。。。。。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和乙均具备自首情节。。。。。。。。甲和乙都是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接受调查,,,,,,市纪委监委仅掌握两人问题的部分线索,,,,,,未确切掌握犯罪事实,,,,,,甲乙经思想教育,,,,,,在短时间内都如实交代了主要犯罪问题,,,,,,符合职务犯罪被调查人心理变化的规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全盘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是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的,,,,,,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和行为;;;;;;;在没有自动投案的前提下,,,,,,其交代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其交代的受贿问题可以以自首论。。。。。。。。乙是自动投案,,,,,,结合其交代问题的时间节点和数额情况,,,,,,具备自首情节。。。。。。。。
【评析意见】
我国刑法以及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09年《意见》)、2010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2010年《意见》)对自首制度进行了规定,,,,,,自首应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交代”两个要件。。。。。。。。此外,,,,,,中央纪委办公厅2019年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投案规定》),,,,,,确立了“主动投案”制度。。。。。。。。本案中,,,,,,笔者赞成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一、从自动投案的本质属性维度考虑
自动投案的本质是被调查人犯罪后,,,,,,在人身自由的状态下,,,,,,自愿、主动将自己置于办案部门的控制之下,,,,,,并进一步接受法律的审查与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王春明盗窃案”指出:“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口头或电话传唤后直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投案规定》第五条亦规定,,,,,,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潜逃后又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主动投案。。。。。。。。上述规定,,,,,,本质上都出于对行为人在人身处于自由状态时进行投案的肯定。。。。。。。。本案中,,,,,,甲接到配合了解情况的通知后,,,,,,其可能作为证人,,,,,,也可能作为被调查人,,,,,,在清楚自己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其既可以选择到案,,,,,,也可以选择拒绝前往或潜逃。。。。。。。。举重以明轻,,,,,,不宜因为市纪委监委通知甲过来,,,,,,就否定甲自动投案的可能性。。。。。。。。
同时,,,,,,也要认识到,,,,,,自动投案应该是投案意图和投案行为的结合,,,,,,行为人到办案部门投案应该是其主动选择的结果,,,,,,其目的是交代问题接受调查,,,,,,而且到案后必须积极主动交代自己涉嫌犯罪的问题,,,,,,而不是怀着打探案情、试探办案机关等侥幸心理和观望情绪,,,,,,或者把自首停留在口头上,,,,,,却无任何配合办案部门的动作。。。。。。。。
本案中,,,,,,甲到市纪委监委后不配合调查工作,,,,,,否认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反映其不具备归案的目的性和交代的主动性。。。。。。。。2009年《意见》规定,,,,,,自动投案应“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投案规定》第七条亦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采取留置措施后,,,,,,有关人员主动交代问题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甲在被立案并被采取留置措施后才交代问题,,,,,,已丧失自动投案的条件。。。。。。。。
二、从办案机关的线索掌握维度考虑
市纪委监委发现会计凭证中有虚假发票,,,,,,甲既可能涉嫌违规接待等违纪问题,,,,,,亦可能不知道是虚假发票而报销,,,,,,虽然不一定得出甲贪污的结论,,,,,,但此类线索往往具有指向犯罪事实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在“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中认为,,,,,,办案机关掌握此类线索,,,,,,能够研判行为人可能涉嫌的犯罪性质和类型,,,,,,据此进行调查谈话具有一定的针对性,,,,,,行为人由此交代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属于此线索针对的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2009年《意见》明确规定:“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本案中,,,,,,即使甲交代了60万元的贪污事实,,,,,,远多于市纪委监委掌握的20万元线索,,,,,,但是在没有自动投案的情况下,,,,,,该事实和市纪委监委掌握线索所针对的事实属于同种罪行,,,,,,甲的贪污问题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三、从如实交代的时间数额维度考虑
自首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资源,,,,,,鼓励改过自新。。。。。。。。被调查人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后期待从轻处理,,,,,,该期待应获得一定满足,,,,,,但不能长时间不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否则就反映出被调查人避重就轻,,,,,,缺乏认罪悔罪的诚意,,,,,,同时增加办案成本,,,,,,影响办案效率,,,,,,违背制度设置的初衷。。。。。。。。2010年《意见》对行为人在自动投案后,,,,,,如何认定“如实交代”在时间限制和数额比例上均作出了规定。。。。。。。。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对于职务犯罪自动投案人如实交代的时限节点,,,,,,笔者认为,,,,,,应在办案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同时,,,,,,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应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比如从犯罪性质看应当为较严重的罪行,,,,,,从罪数看应当超过半数,,,,,,从数额看应当超过50%。。。。。。。。
本案中,,,,,,乙主动到市纪委监委投案,,,,,,立即交代了30万元受贿问题,,,,,,能够体现乙愿意将自身置于组织控制之下,,,,,,并接受处理的主观意愿,,,,,,是自动投案。。。。。。。。在此前提下,,,,,,其在市纪委监委向A核实前,,,,,,主动交代了40万元受贿事实,,,,,,符合时间限制要求;;;;;;;其受贿数额共计105万元,,,,,,在市纪委监委核实前主动交代70万元,,,,,,符合数额比例要求。。。。。。。。因此,,,,,,乙具备自首情节。。。。。。。。
四、从特殊自首的组成要件维度考虑
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立法本意,,,,,,是立足有利于案件调查的角度。。。。。。。。2009年《意见》规定,,,,,,没有自动投案的,,,,,,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罪行,,,,,,与办案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本案中,,,,,,甲主动交代收受A20万元贿赂问题,,,,,,该问题尚未被市纪委监委掌握,,,,,,且与市纪委监委原掌握的贪污罪不属于同种罪行,,,,,,可认定具备自首情节。。。。。。。。
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既有前置的初核程序,,,,,,又有贯穿始终的思想教育工作,,,,,,使被调查人的归案过程相对于普通的刑事犯罪,,,,,,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监察体制改革以后,,,,,,办案流程及方式更是发生了变化,,,,,,在认定自首上容易存在一定的争议。。。。。。。。笔者建议,,,,,,针对实践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对自首认定中可能存在的疑难问题,,,,,,可以进一步予以明确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