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案例一:冯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安监局副局长。。。。。。2017年1月至10月,,,,,,,,冯某私自用区安监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3次,,,,,,,,共加注95号汽油160升,,,,,,,,计人民币1250元。。。。。。
案例二:张某,,,,,,,,中共党员,,,,,,,,某市某区市容局副局长。。。。。。2018年1月至9月,,,,,,,,张某私自用市容局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5次,,,,,,,,共加注95号汽油220升,,,,,,,,计人民币1760元。。。。。。
案例三:陈某,,,,,,,,中共党员,,,,,,,,某公立小学校长(事业编)。。。。。。陈某于2018年1月至6月,,,,,,,,私自用学校的公务加油卡给自己的私家车加油6次,,,,,,,,共加注92号汽油280升,,,,,,,,计人民币2020元。。。。。。
【分歧意见】
上述案例中,,,,,,,,对冯某、张某、陈某“私车公养”违纪问题如何适用党纪条款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冯某、张某、陈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且发生在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实施前,,,,,,,,应适用2015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给予三人党纪处分。。。。。。
第二种意见认为:冯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张某、陈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2017年12月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冯某、陈某“私车公养”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张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党员干部“私车公养”行为违反的是廉洁纪律,,,,,,,,应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廉洁纪律的相关条款予以党纪处分。。。。。。结合本案,,,,,,,,为什么冯某、张某、陈某违纪事实基本相同,,,,,,,,同样是“私车公养”,,,,,,,,但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条款不同呢?????这要从他们的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和他们的身份来进行分析。。。。。。
从违纪行为发生时间分析
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违纪案件的处理适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案例一中的冯某,,,,,,,,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7年1月至10月,,,,,,,,应适用2015年《条例》。。。。。。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根据该条款内容及当时的相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该条款不包含“私车公养”行为。。。。。。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条款为廉洁纪律兜底条款。。。。。。因此,,,,,,,,对于冯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
案例二中的张某,,,,,,,,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9月,,,,,,,,也应适用2015年《条例》。。。。。。但2017年12月5日施行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这一规定明确了“私车公养”属于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因此对于张某“私车公养”的行为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
综上,,,,,,,,若“私车公养”的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4日期间,,,,,,,,应适用2015年《条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若“私车公养”行为发生在或持续到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条给予党纪处分。。。。。。此外,,,,,,,,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私车公养”行为,,,,,,,,应适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给予党纪处分。。。。。。对于发生在或持续到2003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私车公养”行为,,,,,,,,则适用2003年《条例》廉洁纪律的兜底条款即第八十二条给予党纪处分。。。。。。
从违纪行为人的身份分析
案例三中的陈某,,,,,,,,其违纪行为发生在2018年1月至6月,,,,,,,,与案例二中的张某违纪行为发生时间都是在2017年12月5日《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施行后,,,,,,,,但为什么适用的条款不相同呢?????这要从二人的身份进行分析。。。。。。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案例二中的张某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适用该管理办法,,,,,,,,而案例三中的陈某系某小学校长,,,,,,,,不属于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该管理办法。。。。。。因此,,,,,,,,对于陈某“私车公养”的违纪行为仍应适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给予党纪处分。。。。。。(刘丽 殷佳佳)